# 1Z201000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 1Z201010 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和任务
# 1Z20102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 1Z201030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
# 1Z201040 建设工程项目策划
# 1Z201050 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模式
# 1Z20106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 1Z201070 建设工程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 1Z201080 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
# 1Z201090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责任
# 1Z201100 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
# 1Z201110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 1Z201111 监理的工作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
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师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
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
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义务和责任、监理酬金及其
支付方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 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是
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
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责任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 科学性。工程监理单位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
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 独立性。其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
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 公平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
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
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这提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 1Z201112 监理的工作任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中的有关规定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
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
年)中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